煤炭买卖合同

时间:2024-07-14 16:31:08
煤炭买卖合同(精选15篇)

煤炭买卖合同(精选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煤炭买卖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煤炭买卖合同1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日期:

买受人: 签订地点:

标的、数量、价款及税率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吨) 总金额(元) 产地 税率% 途耗% 运费 备注

烟煤 吨 内蒙 17

1、此价格为现金一票到厂价

2、此储量为暂定量;

3、市场如有变化,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合计:(人民币):(具有结算金额以实际发货量为准);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结算办法:1、质量标准:灰份:≤9%、挥发份≤34%、s≤0.5%、H2O≤15%、发热量≥6800大卡。2、结算办法:①灰份>9%时,灰份以9%为基数,每高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②、挥发份>34%时,挥发份以34%为基数,每高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③、S>0.5%时,S以0.5%为基数,每高0.01个百分点,扣2元/吨;④、H2O>15%时,超出15%部分从总重量重扣除;⑤6600大卡≤发热量<6800大卡时,每降低1大卡扣0.3元/吨,加权平均。发热量<6400大卡时,每降低1大卡扣0.8元/吨,单独结算。

第三条、包装标准:散装

第四条、检验标准、方法及地点:以买受人过磅检斤、化验为准,出卖人人员与货物应同时到场,与买受人共同取样,如货物到时,出卖人无人到场,则以买受人单方取样检验为准,仅限取样一次。如出卖人对买受人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买受人检验结果出后48小时内提出质量复验,可以到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质量复验,以标样为复验依据,48小时内不提出复验的视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如单车煤中出现下部或中部劣质煤灰高于上部优质煤灰份6个百分点以上视为违约,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八条执行。

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由出卖人承担到买受人公司内的一切运杂费用。

第六条、结算方式、时间:批量加权平均结算,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七条、交货地点及时间:出卖人按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交货。

第八条、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车(按违约车辆计算)并退货,不能退货的按灰份高的进行结算。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批量加权平均结算,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日期:20xx年 月 日。双方无异议,合同延续生效。

第十二条、此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传真件有效。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代表人:

委 托代理人:

电 话:

税 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代表人:

委 托代理人:

电 话:

税 号: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签(公)证意见:

经办人:

签(公)证机关(章)

煤炭买卖合同2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001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____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XX,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XXX。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XX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

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煤炭买卖合同3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甲方发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 ……此处隐藏9187个字……1

2.3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3.1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

3.2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4.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口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4.1.1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4.1.2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4.2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4.3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4.4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价格

5.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

5.2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5.3质量调整价:

5.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当Q1>(Q2-120)时,按公式(1)计算,当Q1≤(Q2-120),按公式(2)计算;当Q1≤(Q2-200)时,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

Q1

公式(1)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1]

Q2

1.5×(Q1-Q2)

公式(2)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

Q2

5.3.2硫分调价:

当含硫量St,ad≤0.5%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0.5%时,超0.1扣2元,当含硫量St,ad》0.8时,买方有权拒收。

5.3.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

6.1质量检验:

6.1.1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1.2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

6.1.3买方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日。

6.1.4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

6.2数量检测:

6.2.1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6.2.2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

6.2.3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

6.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6.3.1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

6.3.2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

6.4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6.5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

6.6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7.1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8.2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撤销信用证。

8.3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供方)司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或委托人签字:法定或委托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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